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