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帐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