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对会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 第三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席位管理规则。会员不得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由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