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
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