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二十三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二十三条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