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八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