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栏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