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