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