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 第二节
第二节 创新政策支持
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研究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
健全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服务业发展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扶持发展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拓宽金融机构对服务业企业贷款抵押、质押及担保的种类和范围。引导投融资机构扩大对中小服务业企业业务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支持力度,促进海关通关便利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服务业发展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积极推进服务业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安排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兴服务业项目用地。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行业依照海洋功能区划,在用海和用岛需求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政府制定价格为辅的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价格行为。实行鼓励类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纠正各地在服务业领域自行出台的歧视性收费项目,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通过财政支持融资性担保、创业投资等经济手段,支持服务业发展。加大服务业综合性研究经费和人才培训投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增加政府采购服务产品的类别和数量。
推进服务业质量体系建设。加快交通运输、金融、信息、商务、旅游、体育、节能环保等领域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试点,引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大力支持服务业品牌创建,积极推进营销和管理创新,加强对商标、名称、版权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品牌价值评价制度,形成有利于促进品牌建设的咨询和技术服务体系。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建立国家商品条码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不断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扩大征信系统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