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

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

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

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