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统计的当地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的平均工资。
人员数量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已经改制为企业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确定的编制人员数;事业编制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员数。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均工资和人员数量核定。
人员数量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已经改制为企业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确定的编制人员数;事业编制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经营者,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人员数。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均工资和人员数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