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整合、运营和管理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向其用户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