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为应对突发事件,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接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以及对有线网络资源的调配。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