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破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