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侵犯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的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