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有机食品标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有机食品标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机食品标志的图形式样由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统一规定。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使用有机食品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号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