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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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