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