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