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