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二十三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二十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