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七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省级电网企业等相关单位,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年度有序用电调控指标,并分解下达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电网企业,根据调控指标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地市级有序用电方案应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 第九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汇总各地市有序用电方案,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 第十一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优先保障以下用电: 第十二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和相关电力用户公布有序用电方案,加强宣传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给予帮助指导。 第十五条 重要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应急保安电源。 第十六条 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