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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用电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方案实施

第二十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及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在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发电企业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运。电力用户应加强节电管理,有序用电方案…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结合实际电力供应能力和用电负荷情况,合理做好日用电平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有序用电方案整体执行效果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优化有序用电措施,在电力电量缺口缩小时及时有序释放用电负荷,尽量满足用户合理需求,减少限电损失。 第二十四条 紧急状态下,电网企业应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 第二十五条 除第二十四条情况外,在对用户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电网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开展有序用电影响用电负荷、用电量等相关统计工作,并及时报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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