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或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由外经贸部给予警告,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外经贸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