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202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引言 一、 关于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案件的审理 1.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理非法采砂案件既要考虑采砂行为造成的涉案砂石资源破坏的数量、种类、品质和被破坏程度,也要考量采砂行为对水底生物栖息地… 2.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审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案件,准确把握入罪条件;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 二、 关于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的审理 3.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案件,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既要保护珍… 4.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依法审理涉长江源头尤其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 5.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审理上游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对于未办理水行政许可或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修建拦截坝取水,未保障必要生态下泄… 6.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理长江流域上游水电工程开发建设案件,要综合考虑工程开发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贯穿到… 7.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正确区分河道附近的村民在枯水期对滩涂的“习惯使用”行为与污染、危害水域环境安全的非法土地利用行为,维护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序… 8. 因自然保护地依法设立或调整引发的行政诉讼,企业主张补偿因政府行为变化而产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对其合理损失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实现公共利益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 9.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审理涉自然资源案件,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 三、 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的审理 10.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四章关于水污染防治规定,审理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侵权人以没有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不属于相关污染物标准明确列举的污染物… 11.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等行为以及为其提供帮助的侵权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后… 四、 关于绿色低碳发展案件的审理 13.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六章关于绿色发展的规定,推动长江流域深入开展以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的绿色发展示范。审理涉产业结构优化… 14.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侵权人根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认可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以及其按照该方案支付的技术改… 15. 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在案件执行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责任人采用“补种复绿”林木修复、“削填引种”矿山修复、“增殖放流”江河修复、“海砂回填”海域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