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2021年) 3.

3.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案件,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既要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又要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既要打击非法猎杀、捕捞、采伐、毁坏行为,又要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行为,切实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分布区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