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2021年) 5.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2021年) 5. 5. 严格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审理上游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对于未办理水行政许可或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修建拦截坝取水,未保障必要生态下泄流量,导致下游水量减少,损害下游地区河道内生态用水、供水、通航、灌溉、养殖等生态流量受益方合法权益,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为被侵权人提供充分救济,惩罚恶意侵权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4. 目录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