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