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书案号;
具体的再审请求;
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