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再审申请书,当事人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提交的,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执业区域内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推荐材料以及当事人隶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法院作出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送达地址确认书;

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提交的,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副本;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