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拟提交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
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类案检索可以只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