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执请字〔1990〕7号和〔199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法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 另: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信用社作为被执行人时哪些财产可供执行”及有关问题的函》(复印件)转去,供参考。该行对你院粤法经上字〔1989〕第139号民事判决所提的… 此复。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