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