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被引用
-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九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