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