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