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

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

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

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对电子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