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