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