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送交监狱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看守所依法将罪犯留所服刑或者送交监狱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执行刑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
看守所依法将罪犯留所服刑或者送交监狱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执行刑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