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派驻检察职能,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巡回检察、公开听证、开展专项法律监督等,依法监督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工作规范开展。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在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况,对于情节较轻的,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案;对于情节较重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单位对于口头纠正意见,应当及时纠正;对于书面纠正通知,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