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协调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协调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出具报告初稿,送交监督、协调员。需要听证的,监督、协调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机构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做好记录。对报告初稿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据和书面材料,期限由监督、协调员根据案情确定,最长不得超过l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