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随机选择程序主要有两种:

计算机随机法

计算机随机法应当统一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随机软件;

选择前,专门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介绍随机软件原理、操作过程等基本情况,并进行操作演示:

专门人员从计算机预先录入的《名册》中选择所有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列入候选名单;

启动随机软件,最终选定的候选者当选。

抽签法

专门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抽签的方法及相关事项:

专门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的需要,从《名册》中选出全部符合要求的候选名单,并分别赋予序号;

当事人全部到场的,首先确定做签者和抽签者,由专门人员采用抛硬币的方法确定一方的当事人为做签者,另外一方当事人为抽签者。做签者按候选者的序号做签,抽签者抽签后当场交给专门人员验签。专门人员验签后应当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

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的,由专门人员做签,到场的当事人抽签。当事人抽签后,专门人员当场验签确定,并将余签向当事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