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协商选择程序如下:
专门人员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专门人员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情况。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并告知专门人员和监督、协调员;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名册以外的专业机构或专家的,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资质、诚信、能力的程序性审查,并告知双方应承担的委托风险;
审查中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
发现双方当事人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随机选择方式:
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
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
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