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