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