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2020年) 十七、

十七、 简易程序审限到期后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能否再延长三个月?

答:不可以。《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关于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调整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时间已从三个月缩短为一个月,同时取消了延长审限需“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实践中,即使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也不得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