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 一、 一、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