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解决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
二、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三、
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四、
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此复。
附件:1.
××××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
2.
××××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函
附件1
附件:1.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2.
有关案件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本案债权依法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具体情况、案件执行情况、执行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申请执行人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3.
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
附件2
附件:1.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2.
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和说明(内容包括查封财产的查封、调查、异议、评估、处置和剩余债权数额等案件执行情况,执行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申请执行人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3.
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